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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李维华:都骂人家欺诈,你欺诈了吗?——从“ 20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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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组织

中国的国情确实比较独特,在特许经营市场上就更是如此。比如,我们非但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法律,就是在行业组织方面,我们也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协会!

放眼全球,国外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有专门的特许经营协会(Franchise Association, FA)。惟独在中国,特许经营协会似乎是有,又似乎没有,处于一种很奇怪的或者和法律一样的很含糊的状态。

单就现在号称是所谓行业组织的名称而言,就令人匪夷所思。你看,行业组织的中文名称是“××连锁**”,连“特许经营”的字样都没有出现。但该行业组织的英文名称却是另一番景象,是“×× Chain & Franchise **”,简称为“××CF**”,翻译成中文应该是“××连锁与特许经营***”。对于行业组织的中、英文名称的不一致问题,我不知道是人为的故意,还是他们没学过英语?若是后者,或可原谅,文化水平的缺陷一直是特许经营市场中许多人和组织和甚至学院的特征或“核心竞争力”;若是前者,那我们就要深思一下其中的缘故了。至于行业组织存在的其余问题,比如没有国外行业组织所会有的受许人委员会、会长不是由特许人选举产生的、本应免费提供的行业信息却变成高价书籍、培训中的讲师资格问题、号称是“半政府”性质、对会员服务的内容和收费问题等等,姑且不说。

仅在此次的万兔速丽事件中,××行业组织的表现就很令人失望,其态度、行为的大起大落也发人深省。我们要注意,虽然万兔速丽是行业组织的会员,但历年来的特许经营欺诈事件的主角却决不止一次地是行业组织的正式“会员”,亦即行业组织的会员中有相当一批是造成大规模欺诈的元凶!只遗憾的是,我们一直把负责直接杀人的凶手绳之以法,那些不断地、间接地制造凶手的幕后真凶却始终逍遥法外,甚至越来越“正义”。

虽然协会一贯自诩规范行业秩序为己任,一贯自诩为行业的管理者(但很不幸,在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原先试行办法中的关于行业组织内容被删除得一干二净,这说明我们的政府在关键时候还是能明察秋毫的),但在实际行动上是否如此却是有目共睹的了。远的不说,仅最近的两次严重欺诈事件而言,“火暴9”和“万兔速丽”就都是行业组织的会员,人们不禁要问,这是巧合,还是必然?!

这两个案例的相同之处是,行业组织起初都是非常认可他们(否则就不会吸收其为会员了),这两个会员也到处标榜自己是行业组织的会员并以此作为自己诚信价值的最重要部分之一,广大的善良的投资人由于对行业组织的不了解所产生的盲目信任却导致他们终于掉进了行业组织的会员所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

在这两个案例中所不同的是,对于“火暴9”案例,行业组织至今未做任何正式的对外发言,但对万兔速丽,××行业组织却刚刚“大义灭亲”,并在发言中使用了一些极为坚定的语言,比如“害群之马”、“驱逐”等,但很遗憾的是,在行业组织的整个发言中,竟只字不见行业组织自己的检讨!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害群之马”?

为虐者自是可恶,但助纣为虐者就可逃避责任吗?

而且,我们只要再细想一下××行业组织在万兔速丽整个事情前后的转变,就会发现更多的问题。最初,只要对方愿意交钱,就不管其资格如何,一律冠以会员称号,并连续数年、理所当然地享受来自会员的捐献,而且双方保持着友好的兄弟关系,毕竟,有钱能使鬼推磨呀,何况没有文化的俗人呢。但对方一旦出事,立刻原形毕露,处世哲学迅速变为完全的明哲保身,迅速地和对方划清界限,而且惟恐不够,生怕对方的某滴血液会溅到自己身上,还公开站出来揭发对方的罪行!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最无耻的强盗似乎都遵守着这个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但拿了人家的钱的××行业组织呢,却在最关键时刻有如此惊人之举,真是令人“佩服”得五体投地!……这真的是深明大义的作为吗?!若回答是,那我们有几个疑惑,不知道行业组织作何回答:

1、为什么要在诸多媒体都披露出来很长时间了才做此决定?似乎是被逼无奈后的发言。

2、为什么不首先承认自己的错误,却只是一味地指责会员?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推卸有时候就是在间接地承认自己的责任。

3、为什么只提万兔速丽,以前的会员欺诈事件为什么不提呢?是不是那些欺诈者给的会费比较多呢,还是别的原因?

4、行业组织每次的新闻中,都是露出真名真姓,为什么这次只是“某位”,最高领导不该出来吗?这真是难得的一次大家都不争着露脸的著名案例,谦虚的美德来的真不是时候。

5、如果真的是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那么为什么主要领导不引咎辞职?剖腹自杀就免了吧,明哲保身的人恐怕都没这个胆子。

6、现有的会员中还有多少“万兔速丽”?为什么不彻底自我清查呢。

7、因为行业组织的帮凶而使得受害者众多,那么在对受害者的赔偿中,行业组织不该承担一些赔偿责任吗?至少应把收取“害群之马”的会费拿出来安慰一下受害者吧,但恐怕有些人会不舍得,比如那无耻的日本,至今还拒绝给慰安妇以任何赔偿。

8、已经收取了这么多年的“害群之马”的会费该如何处理?

9、力挺“害群之马”的相关人员该作何处理?比如当年曾力挺“三无”企业的“XX健康”的领导人。

10、……



对于这些行为和举止,你难道不会联想到文革时期某些人的所作所为吗?所以,这种行为究竟是深明大义,还是丢车保帅,还是墙倒众人推,还是落井下石,还是……好好想想吧。

但无论如何,受害的加盟者们,你们应同时起诉索赔的还有行业组织。

我只是感到担忧,以后,我们中还有谁会信任行业组织?它的存在还有多少道德、市场与法律的价值?

三、特许人或潜在特许人

尽管是丑陋的欺诈,但万兔速丽的案例也从正面给中国的许多特许人做了一个很好的表率。比如,中国的许多特许人企业每天都在到处做广告、招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但就是一直招不到应有数量的加盟商,以至于有些盟主只能暗叹怀才不遇或时运不济。但去除万兔速丽招募中的丑陋之处,比如弄虚作假、欺骗隐瞒、不履行承诺等,仅就其招募加盟商的方式而言,还是有许多方面值得现有的特许人学习的,此处仅举数例,更多的需要你自己去挖掘和体味:

1、业务人员数量要足够。万兔速丽的数十个业务人员,是其招募大量加盟商、代理商的基础。

类别:渠道管理 |   浏览数(1304)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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