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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李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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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李维华:窃物者贼,窃思者鬼 20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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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物者贼,窃思者鬼
——写在《****开源节流》一书后面的话

自古以来,偷窃便一直是一种令人讨厌的恶行。
然而,比之偷窃别人的财物而言,偷窃别人想法的行为则更为恶心。
如果我们称窃物者为贼的话,那么,偷窃别人想法亦即窃思者就最多只能称之为“鬼”了。
相对于窃物者,窃思者的偷窃行为显然更具备危害性,原因至少有三:
其一,防不胜防。
和别人交往时,人们总不能一眼就看出对方的真面目来,尤其是当一个诚实敦厚的人面对一个狡诈并善忽悠的人而言,就更是如此。所以,一旦你不小心或在信任窃思者的情况下把你的想法谈出来时,窃思者就会立刻进入偷窃状态,这是你无论如何也不能完全防止的。
拿我自身来说,显然是由于是我的交“友”不慎,我在过去的2年多时间里,曾经不止一次地被鬼们“窃思”,结果是惨不忍赌,颇令我伤心:
 自己辛苦翻译的两本关于特许经营的书被别人拿去出版并独署了她的名……
 我的关于特许经营学和特许经营专业的思想被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拿去,厚颜无耻地宣称为自己的首创……
 我举办特许经营培训班或研修班的系列广告语、课程设计及更多思路被国内一所著名大学的继续教育学院继续用来招生……
 我的关于特许经营系列丛书的思想被原封不动地拷贝……
 我写的一些策划文案被署上一堆莫名其妙的人名……
 我亲自主编的丛书在某网上宣传时,竟然被改变了主编、作者和译者……
 众多的媒体,包括网站,摘录发表了我的书中的大量内容却根本不署名,甚至连出处注明也没有……
 在我的专著中截取某一章节,然后在某全国性杂志上发表,并堂而皇之地署上自己的真实大名……
 听过我讲过几次课程,就东施效颦地把我的思想整理、攒成一本东施效颦的“书”,并大言不惭地起名叫《开源节流……》……
 ……
其二,东施效颦。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窃思者所窃取的往往是原创人的只言片语,窃思者在卑鄙的功利心的趋势下,必然断章取义地将该想法公示于众,然而此举实在可笑、可惜、可悲、可怜。
可笑处在于,窃思者发表了一个自己根本不懂的东西,等于把自己的无知和愚蠢公之与众;
可惜处在于,窃思者将原创人的一个好好的想法败坏得一塌糊涂,宛如在一块原本纯洁无暇的玉石上凿了许多瑕疵;
可悲处在于,那些出版社竟然连一些显然是劣质的“书”也拿来冒充畅销书给予出版,良心和责任何在;
可怜处在于,窃思者把自己从别人处偷来的东西呈之与众竟毫不知耻,甚至还偷偷地躲在暗地里沾沾自喜,人性之堕落、人品之低丧至此,实在是无以复加。
如果毒害人肉体的劣品甚至可以原谅的话,那么毒害人大脑的所谓“知识”性的劣品是不可以原谅的,因为后者毒害的是一个人的一生,以及该人所能影响到的更多的人!
其三,不留痕迹。
俗话的“人赃俱获”多是针对窃物者的,一旦我们抓住他们偷窃的东西,因为失窃物上有原创人的痕迹,所以窃物者只有乖乖地放弃抵抗,坦白从宽。但窃思者却不怕这一点,为什么?因为思想、想法、观点,尤其是那些没有公开发表成文字或录音等之类的部分,即便窃思者被发现了其偷窃行为,窃思者也不会轻易地坦白从宽,因为其人在偷窃之前就清楚地知道,没有人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偷窃行为!毕竟,即便其窃取的东西是明显的劣品,但仍然在原创人之前发表了!所以,窃思者的行为比之窃物者要高明得多、安全得多,也当然可恶和歹毒得多了。
就在我写这篇文章时,恰逢某大学的一位所谓教授因窃思而被公众宣判和谴责之时。其实,我是十分羡慕那些被该教授所侵权的人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偷窃他们思想的人能得到一个被人人唾弃并因此而可能臭名昭著、遗臭万年的公正惩罚,但我的那些窃思者呢?
虽然无奈如此,但我仍然坚信:正义始终会战胜一切的!


李维华
二〇〇六年一月四日星期三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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